探望权是不可以转移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探望权是基于亲权产生的派生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身份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即为专属性,法律规定由谁享有就只能由谁享有,不能转移。
一、离婚探视权一般时间如何规定的
离婚探视权,一般每个月两或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的权利有以下几点:
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
2、探视权是法定权;
3、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
4、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
二、亲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亲权是基本身份权;父母根据自己的身份自然发生;
二、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三、亲权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四、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民事权利;
五、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
亲权人是指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有以下三种:
1、婚生子女亲权人:父母都是亲权人;
2、非婚生子女亲权人:生父、生母共为亲权人;
3、养育子女的亲权人:养父母是亲权人。
三、请问离婚协议书书面放弃探视权会有效吗?
不具有法律效力。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权利,是一种延伸的亲权,不能自由处分。
(2)一方以离婚协议中有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为由抗辩的,不予准许,应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不予支持,仍然支持离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
(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另一方放弃索要子女抚养费的,可以告知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可以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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