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土地闲置,你需要支付土地闲置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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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闲置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格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为:(一)一年内未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收闲置土地费的决定对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出让规定的划拨价格的20%收取闲置土地费。闲置土地费不计入生产成本;(二)连续两年未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有抵押权的,应当同时抄送有关土地抵押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在出现一定法律事实后,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权批准征用和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得非法批准征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或者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按违法专用地处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
(1)土地需要用于公共利益;
(2)土地需要进行调整,用于旧城区改造,以实施城市规划;
(3)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期满未经批准土地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四)因单位撤销或者搬迁,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批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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