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土部门核实国有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后,将向闲置人员下发《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决定》,要求其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为:(一)一年内未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收闲置土地费的决定对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出让规定的划拨价格的20%收取闲置土地费。闲置土地费不计入生产成本;(二)连续两年未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有抵押权的,应当同时抄送有关土地抵押权人。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征收闲置土地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收回申请听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逾期不进行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载明开发建设开工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始开发建设的;
(2)已开始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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