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了购房预定金协议后,若购房者出于主观意愿而产生的悔约行为,则需按照约定将定金不予退还。
然而,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情形,以及双方就协议及其补充条款内容未能达成共识从而无法顺利签署合约的情况,均不应由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定金是可以予以退还的。
此外,如果是卖方方面出现悔约行为,那么其所支付的定金也应按照约定进行双倍返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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