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购买房屋时,可能会被要求缴纳购房意向押金。
然而,当我们改变购房意愿后,我们有权申请退还该笔押金。
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支付的押金,而非正式的定金。
具体而言,只有在买方违反相关协议的前提下,其缴纳的定金才不会全额退回。
因此,倘若我们在缴纳押金时并未明确将其视为定金,那么在我们决定不再购买房屋的时候,这笔押金理应得到全额偿还。
当然,如果有关方面已经明确表示这笔押金属于定金性质,那么此时我们便无法再申请退还此部分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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