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购房定金是不可退还的,然而倘若符合以下所述情况,则有可能获得退款:
首先,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预定购买的房产转售给了其他第三方,进而引发了不能实现正规签约的问题时,开发商应该以两倍的金额归还购房者的定金;
其次,若是由于开发商本身没有合法的商品房销售资格证明,或是由于其主观原因而导致双方无法签定正式的合同,甚至导致整个合同都失效的话,那么开发商就应当归还购房者的定金,同时还必须赔偿购房者的相关损失;
此外,假如只是因为双方对正式合同、相关补充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内容未能达成一致,且该内容并不影响到认购意向书中的核心要素(例如价格、面积及户型等)从而使得最终无法完成签约,这种情况下,双方均无过错,开发商应该把定金全部退还给购房者;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中对于关键性条款如价格、面积以及户型等内容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相关约定不够清晰,从而使得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取得共识,最终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订,在这种情形下,开发商也应该将购房者交付的定金给予退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而购房者却故意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购房者将无权请求退还其所支付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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