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当您遭遇违法行为时,可以选择举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举报”这一行为,您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举报主体不限于被征收当事人。也就是说,即使您不是被征收当事人,只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您的合法权益由于违法外行为遭受侵害,或者您知晓了违法行为的存在,您就可以行使举报的权利。
2.举报的内容不限于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您也可以予以举报。
3.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是接受举报的主体。具体而言,“有关人民政府”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法院;其他司法机关和信访机关等。
一、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本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只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包括承租人,也就是说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款是不享有权利的,也无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补偿。
基于《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可以基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双方约定,主张搬迁费、装修补偿或者其他补偿。所以,对承租人而言,维权的依据更多是合同关系。
除此之外,如果承租人是企业、工厂等单位的话,还可能享有停业停产的损失赔偿,这要根据各地政策和双方过错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是规定停业停产损失是归被征收人所有的,有些地方可能是直接向承租人支付,也有一些地区实行的是按照承租人和被征收人的约定进行支付,如果不能达成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提存,在双方确定之后再进行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要相应地免除或减轻责任。为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具体的不可抗力有: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政府行为,其中政府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因政府征收房屋,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出租人需要履行通知以减少承租人损失的义务,如果造成承租人损失的话,出租人可能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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