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股东姓名权日益受关注
时间:2023-06-13 15:46:31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几年来,有关姓名权的纠纷越来越多,涉及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人们由此也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姓名。然而,“姓名”到底价值几何?什么样的情况算是侵犯姓名权?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姓名权?诸多围绕姓名权而生发出来的问题引人关注。

侵犯姓名权形式多样化

3年劳动合同无从说起———2002年,本市人赵女士到一家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但当时并未实际领到该证。一年后,当她领取该证时,却发现上面记载着她已于半年前被某公司录用,而市劳动局备案登记中也记载她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对这一切毫不知情的赵女士很是气愤,认为自己的姓名权被侵害。由此,赵女士将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上级单位和录用她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劳动报酬损失及各项保险费损失,打起了一场姓名权官司。

盗用他人姓名办公司———在筹办某贸易有限公司时,钟某、吴某委托朋友杨某找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递交了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后二人又决定不成立公司了,遂通过杨某告知中介公司取消登记。不料,张某和易某却从中介公司购买了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称,于同年8月成立公司进行经营,并将钟某列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将吴某列为监事,注明注册资本200万元,钟某出资60万元,吴某出资140万元。姓名被他人盗用办公司,一旦出资不到位,被盗用姓名的人则要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并要承担经营风险。当钟、吴二人知悉上述情况后,随即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二原告的姓名权;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成员、监事成员,消除在经营活动中不利于二原告的危险。

冒顶他人姓名上学———原告赵-敏(化名)与被告方-玲(化名)均是山东滕州某中学学生。毕业时,赵-敏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济宁某中专后将录取通知书寄到了赵-敏所在学校。然而,成绩并不合格的方-玲却从学校将赵-敏的录取通知书领走,并在父亲的帮助下冒用赵-敏的名字上了济宁某中专。毕业后,方-玲上班。而赵-敏不得不复读、重新考学,毕业后还曾待业一年方才找到工作。在赵-敏知道当年方-玲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后,愤而提起诉讼。这起案件经两审审理,山东省高院终审认为,侵权行为是由方-玲父女、方-玲所在中学、当地教委的故意和济宁某中专的过失造成的,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赵-敏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赵-敏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上述各方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几方被告赔偿因侵权对原告赵-敏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5万元精神损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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