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股东姓名权案
时间:2023-05-02 15:22:04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原告法庭诉称,“原告吴*馥、殷-楠均为**东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更名为**阳旭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吴*馥为工程师——本报注)。被告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其转让**公司股份之后,伪造**公司印章和原告的签名,出具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对外开展业务非法获利。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姓名权,严重损害了原告在公司内部、行业内部以及社会上的声誉。原告作为一名室内环境检测人员,具有特定的社会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极大的心理负担和心理阴影,造成原告极大的精神损害。原告还因被告的行为被**公司扣款人民币4000元和2000元。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假冒原告签名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张-菲辩称,被告原系**公司股东,与另一股东各持公司50%股权。因事发时公司的股东发生矛盾,张-菲确私刻了**公司检测印章。原告所有向法庭举证的检测报告上原告的签名均是被告授意当时**公司的其他员工代签的。行业收费标准为直接客户一点三项人民币400元,如有中间商,中间商还要分成。客户知道两个股东闹矛盾就都未付费,所以张-菲未从中获利。由于时间长了,被告不能提供具体冒签人的情况。张-菲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有权代签检测报告,故被告张-菲并未侵害原告的姓名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菲原系**东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为**东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从2004年12月31日起(殷-楠从2006年12月30日起——本报注)具备上海市建设检测从业人员资格。张-菲私刻**公司检测印章授意在检测人员及技术审核人一栏冒签原告姓名共出具十七份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涉及五十点,根据行业收费标准为一点三项人民币400元。

原告称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分别被**公司处以扣款人民币4000元和2000元并提供了署名为财务刘*祥的收据。”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姓名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盗用和假冒。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授意他人在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冒签原告姓名显已侵犯原告姓名权。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请可予支持。被告在审理中认可由其授意他人所为,但拒绝向法院提供实际冒签人的情况。被告与实际冒签人已构成共同侵权,被告明知实际冒签人的情况却拒不提供,致本案中无法将实际冒签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因此,应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民事责任后向实际冒签人追偿。原告作为一名检测人员,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被告的行为确实造成原告的精神负担。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诉请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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