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保护:小股东权益的立法保障
时间:2023-10-20 23:30:07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摘要总结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停止危害行为的权利、反对股东强制收购股份的权利以及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诉讼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财务报告等相关内容。拒绝提供的,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进行提供。

1.停止危害行为的权利;

2.反对股东强制收购股份的权利;

3.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诉讼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财务报告等相关内容。拒绝提供的,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进行提供。

股东诉讼权

股东诉讼权是指股东作为公司法人的代表,就公司内部发生的争议或外部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的经营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通过股东诉讼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作为诉讼代表人共同起诉,也可以亲自提起诉讼。如果股东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股东资格证明、公司相关文件及证据、诉讼请求和答辩状等材料。

在股东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进行审理,并在判决中确认股东的诉讼请求,作出有利的判决。如果股东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诉讼权是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同时也需要股东在行使诉讼权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护公司利益,避免滥用诉讼权。

股东诉讼权是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同时也需要股东在行使诉讼权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护公司利益,避免滥用诉讼权。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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