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推迟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在保证工人健康的情况下,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4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①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治疗
②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公众利益,必须及时修复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限制地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除此之外,,未经员工同意而延长工作时间违反《劳动法》规定,应承担《劳动法》规定的责任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员工在法定假日和公共假日加班(即加班),以及在政党工作日(即。(加班)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要求,《劳动法》第41条和第43条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知识:
劳动关系的具体特点
首先,劳动是一种组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来看,一方固定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付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为雇主(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全部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雇主的角度来看,这种组合关系是劳动力的使用,将工人提供的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总是作为生产要素而不是产品存在的。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后一种劳动力通常作为劳动产品出口,这反映了销售关系或加工合同关系。下属劳动组织关系
一旦劳动关系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即工人应成为另一方即雇主的成员。因此,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责任上存在从属关系。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雇主应安排工人与组织内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应当利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本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这种隶属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即已成为隶属主体之间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无组织的、从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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