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迟承诺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一)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
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承诺逾期,即此种逾期是由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
它有两种情况: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超过了承诺期限;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二)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
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出现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
二、延迟承诺是否应该看做新要约
延迟承诺一般应该看做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延迟承诺有效的除外。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一般情况下该意思表示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三、要约中发生承诺延迟如何解决
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一般迟延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确认后,才能成立一项合同。另一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它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承诺人应对没有收到要约人的通知负有举证责任;要约人应对业已履行通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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