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的撤销
承诺的撤销是指承诺人有权在承诺生效前撤销承诺。受要约人(承兑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前,采取一定的行动撤销承诺,使其无效。根据到达原则,受要约人可以在发出接受通知后撤回接受通知,只要撤回通知提前或与接受通知同时送达要约人。无法撤回的情况。撤回承诺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承诺。口头承诺一经发出即送达要约人,完全不可能撤回。超过承诺期的承诺将被视为新要约。承诺期是完成承诺的有效期。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所谓“有效期”一般是指:
(1)如果需要约定回复期限,则指定的期限为有效期。
(2)如果要约未规定回复期限,一般认为有效期在合理的时间内(包括信件和电报的往返时间以及双方考虑所需的时间)
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以书信、电报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自书信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发出之日起计算。信件未注明日期的,从邮寄信件的邮戳日期起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算。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形式作出的,应当立即作出承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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