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急于筹措资金,李某与其领导金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自家一室一厅的住宅以5万元的价格,租给金某终生使用,直到其过世为止。时隔9年,李某看见房屋租售市场兴旺,便想毁约收回房屋。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请。
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原是本市长宁区一家企业的同事,金某是李某的上司,双方关系不错。1997年7月,原告李某在长宁区北新泾地区有一套底楼一室一厅的住宅要出租,而被告金某苦于住房紧张及上班路途遥远,正想租用房屋。两人一拍即合,并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由被告金某承租使用该房屋直到其过世为止,租金为人民币5万元,分两次于1998年8月前付清。同时约定:原告在被告居住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屋转租或变卖,否则原告必须如数归还被告5万元租金和装修房屋的费用。签约后,双方相安无事,被告金某一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事隔近9年后,李某见房产市场日益火爆,2006年初同地段相同房型的房租已涨至每月2000元左右,与签约时相比翻了一番,便想反悔,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以求获得更大的利益。而被告认为房屋才承租近9年,租期未满,不同意解除租房协议。于是李某便将金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协议,理由是: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写明房屋由被告金某承租至其过世,其租赁形式是不定期租赁,原告方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法官点评
法律上所称的不定期租赁指的是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而本案中双方订立有书面协议,故不能认定为不定期租赁。依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故本案被告应在居住此房屋20年后将房屋返还给原告。本案中的租赁协议其余部分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按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就相关事宜自行约定,如此成立的约定和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间所订立的协议便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得因为个人的喜好而任意更改。公民间的关系一般都由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哪怕是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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