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票据概念的法律界定,理论界与实务界纷纷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民事法律关系涉外的角度出发,认为涉外票据法律关系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法律关系,这种涉外性表现为票据关系的主体、客体和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的法律行为二要素具有域外性,凡三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有关,就属于涉外票据。第二种观点以票据行为为划分标准,认为票据的涉外性表现在同一票据上各种票据行为的跨国性上;还有的同时将实施票据行为的任一行为人的行为不在其本国或其本法域的票据界定为涉外票据。持第一种观点的认为:《票据法》的规定只采纳了法律行为涉外这一认定标准而忽视了其他涉外因素的认定,与我国《若干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通常解释有所背离。持第二种观点的认为:采用行为划分标准才能正确解决不同性质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按此标准,同一票据上数个票据行为中,只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在外国实施,就属于国际票据,而同一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都是在一国国内发生的,即使当事人国籍或住所不同,也属于国内票据;反之,如上述票据行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在外国发生,即使当事人国籍或住所相同,也属于国际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从中可以看出,在对涉外票据的判断标准上,我国没有采用三要素的判断标准,而是将票据行为这一要素作为判断标准。前述的《票据法》规定所提到的五种行为中,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是我国票据法理论上所指的票据行为,也称票据上行为,或狭义的票据行为,这些行为均是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意思表示:而付款的目的是消灭票据关系,付款人付款时无需在票据上为任何意思表示,因而付款行为不是票据行为,而是票据法上行为。
因此,我国《票据法》第五章关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条文中,第94条规定中所指的行为。是指广义的票据行为,即以票据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作为广义票据行为,既包括前述的狭义票据行为即票据上行为,也包括狭义票据行为以外的行为即非票据上行为。非票据上行为根据其发生原因及效力的不同,分为票据法上行为和票据违法行为两类。由此可以得出,第94条规定中的等字,应是指除了条款中列出的五种行为外,还应包括提示、追索、更改等票据法上行为与票据伪造和变造等票据违法行为。票据行为采用广义的界定,也可以从票据法第100条、第101条对非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特别规定得到验证。否则,前后法条的规定将相互矛盾。通过以上广义的各种票据行为,才能形成完整的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合理确定票据涉外与否,并准确揭示出不同票据关系的法律冲突与适用规则。
涉外票据诉讼是与涉外票据紧密相连的概念,是指对因涉外票据的争议与纠纷,导致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遇到障碍而进行的司法救济。涉外票据纠纷审理中,遇到的经常性问题实际上就是法律冲突问题。依法律冲突的发生阶段,涉外票据诉讼属于司法冲突阶段,是指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和法院在解决具体纠纷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矛盾。对于司法冲突的解决,一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加强管辖权的协调,采用相同的行使管辖权的规则。二是利用相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使在不同国家诉讼的案件适用相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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