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认定是涉外票据?
涉外票据不是以持票人或出票人为外国人作为标准来界定的,而是以在同一个票据上出现了涉外的票据行为为依据的。
由于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的票据往来成为普遍现象。不同国家的票据制度有所不同,而票据行为在各国都是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之间任意创设。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行为,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就可能是无效行为。比如:一张在美国开出的商业汇票,票据指定的付款人在中国。那么,这张票据的效力认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如何处理不同国家间票据法规定上的差异?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涉外票据就无法流通,从而限制国际间的经贸往来。这就构成国际间票据关系法律适用的冲突。
二、涉外票据的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票据法》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债务人的行为能力
《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所在国的法律。
2、票据的记载
《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项目,适用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项目,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4、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
《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5、票据追索权
《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6、票据的丧失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7、票据的提示及拒绝证明
《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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