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不是民法。理论上大都认为票据法属于商法范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具体区别则表现在:
1、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安全(如票据法中票据的无因性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
我国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评价
我国票据法确立的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主要有: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3、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或者行为地法原则;
4、票据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
5、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6、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7、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8、票据形式的有效性适用出票地或付款地法律。
比较国际社会解决票据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和上述我国票据法确立的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原则,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尽管我国尚未加入任何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但是我国票据法还是注意吸收有关国际公约,特别是日内瓦冲突法公约的有关规定的,从而保证了我国票据法在总体上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基本一致。应当说,这些原则的确立,为我国处理涉外票据法律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我国涉外票据立法逐步与国际接轨,是值得称道的一面。但是,从整个票据立法的要求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的需要来看,我国涉外票据法律制度尚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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