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法律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对土地使用方式不恰当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要给予适当补偿;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政府收回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前提是怎样的?
一、政府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前提
1、《土地管理法》
我国现在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37条有讲到,耕地是不可以闲置的,如果个人有出现闲置耕地的行为,并且抛荒弃耕年限已经达到连续两年这一硬性规定,那么村里的发包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将该地块收回。
另外对于已经办理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地块,闲置一年以内的,村集体或者原承包户需要对这块农用地恢复耕种,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要缴纳闲置土地费,闲置超过两年的,当地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收回土地,注意是无偿收回,政府不用给村集体和承包户一分钱!
2、《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如果出现下面这些情况,政府是可以收回宅基使用权的。
(1)成功申请到了村里的宅基地后超过2年没有动工建房;
(2)本身有宅基地,但是由于老旧而申请“拆旧换新”,但是报批之后不愿拆除的;
(3)由于农村规划建设需要整村搬迁,成功搬迁之后,村民原来的旧宅基地;
(4)违反土地相关法律政策非法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对于承包合同到期而没有交还的承包地,以及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发包方可以收回该承包地。
此外,对于因国家公共、公益性工程需要征收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也可以收回土地,不过需按照相关法律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给予农民和村集体合理的征地补偿。
二、政府收回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前提
农村国有土地主要指的是国有农垦用地,在回收上,根据《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将参考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包括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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