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
合同纠纷中违约赔偿及举证规则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可得利益损失的种类、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规则和计算方法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规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或计算方法,出现争议后,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这种事后裁判对可得利益的认定结果主要取决于受损方的举证,如果受损方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则其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请求即得不到保护和支持。
二、违约责任包含侵权吗
违约责任不包括侵权,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而侵权是指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1、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2、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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