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房屋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届满拆除应自动提升。
拆除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拆除,需要延长拆除期限的,拆除人应当在拆除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经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效。因此,可以冻结三年,重点是是否取得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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