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规定,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拆迁人若延长拆迁期限,需办理相关手续。被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内离开范围,否则将进行拆除程序。拆迁人必须依法实施拆迁,违反规定将不予补偿。
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实施拆迁的时间期限,超过该期限的则不得继续进行拆迁作业。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拆迁期限指被拆迁人离开拆迁范围的期限,该期限届满后即进行拆除程序。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依法实施拆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拆迁期限解释及相关规定
房屋拆迁期限是指在进行房屋拆迁过程中,规定的完成拆迁工作的时间限制。根据相关规定,拆迁期限通常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拆迁期限的设定旨在保证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拆迁项目能够按时完成。在拆迁期限内,拆迁方需要依法进行拆迁工作,包括与居民协商安置事宜、进行必要的补偿等。如果拆迁期限到期后仍未完成拆迁工作,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了解房屋拆迁期限的相关规定对于拆迁双方都至关重要,可以确保权益的合法保护,同时也有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了解房屋拆迁期限的相关规定对于拆迁双方都至关重要,确保拆迁工作有序进行,保障权益合法保护,促进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拆迁人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拆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各方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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