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期限(以下简称拆迁期限),但要求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拆迁。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原因,并填写《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
房屋拆迁的安置期限是多久?
房屋拆迁安置行政时效期限,为六个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9条的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决定是否延期拆迁。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逾期不予答复的,拆迁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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