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鼓励自谋职业。对暂时不能就业的,应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
2、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对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进行扶持,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4、有条件的可兴办过渡性安置实体,重点解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和重点管控人员的过渡性安置;
5、对生活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
6、对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要立足农村,落实责任田和宅基地;对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要给予救助;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使其自食其力,安居乐业。
7、对企业创办经济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税务、工商部门要按照省综治委等4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优惠政策》(云司发[2001]91号)精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参阅文件:
转发《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17日云办发[200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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