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拆除的房屋如何维权
时间:2023-05-08 11:30:33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屋被开发商强拆时如何维权?房屋被开发商强拆时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面对非法侵权威胁,正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如有侵权行为,立即报警求助。3。被侵权后,要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在适当的时候,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答复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补偿。”。《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合法财产和公共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非法征收、征用财产;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催告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政府作出问责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动搬迁的,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三)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组织居委会(居委会)负责人和被拆迁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由公证部门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的证据。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有被执行人在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四)房屋强制拆迁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拒绝出席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上记载。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并做好分类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当记录在案,由两名全权人员核对,公证人和在场人员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

(5)货物清点登记后,运至指定地点交由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移交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应当将物品存放在适当的仓库内。同时,被拆迁人应当发出通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取的,由拆迁人办理押金。(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审判机关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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