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军婚想要离婚必须满足上述条件才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民法典》中军人配偶离婚规定的思考
一、《民法典》中,有关军人离婚规定的解析。
二、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精神。
1、违背了平等原则;
2、违背了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3、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军队建设发展的要求。
4、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可能使一部分军婚出现畸形的不平衡。
5、关于重大过错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6、《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军婚的特殊保护,并不一定符合军人的实际利益。
三、军人婚姻应应该通过加强军人社会保障来进行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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