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部地区投资开发旅游景点,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下列经营活动:销售门票(包括景点和景区的大小门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门禁以内文艺、体育及其他综合艺术表演活动场所的门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包括利用各种车辆、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向游客提供的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所称旅游景点和景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景点和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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