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时间:2023-06-07 13:10:10 3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条件(l)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2)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4)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③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5)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②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6)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摘自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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