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属于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而注销权属证书则并不属于登记的种类,注销权属证书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登记机关为纠正原来错误的登记而采取的一项行政措施。如当事人申报不实,致使登记机关作了错误的登记或是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失作了错误的登记。二是当事人的房产权利灭失,而未于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注销登记,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房屋被拆除、或是房屋被法院裁定强制转移产权。三是当事人涂改房屋权属证书。
严格来讲,对错误的登记,仅注销权属证书是不够的,因为权属证书注销后,政府的登记簿仍然记载有该项权利,因此应当撤销该项登记。目前各地登记机关也将注销权属证书理解为同时注销该项登记,并在实际中这样进行操作。但是与另一种情况下的注销权属证书相比,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如当事人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也应注销其权属证书。因为经涂改过的房屋权属证书,其记载已经和登记机关登记簿的记载不符,易于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此时仅仅是应当注销证书,而不应该撤销该项登记。因为登记本身还是成立的,不因当事人涂改而变得无效。注销权属证书由登记机关主动作出,并应当制作决定。而注销登记则是当事人因原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灭失时,经原房地产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以登记方式将原来的登记事项注销,而无需另外制作决定。
全文6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