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残疾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双眼仅有一点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一侧眼有光或者无光感;
3、三级伤残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
4、四级伤残一侧眼无光感;
5、五级伤残双眼外伤需用药;
6、六级伤残双侧眼无光感;
7、七级伤残矫正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药物维持;
8、八级伤残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9、九级伤残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
10、十级伤残双眼矫正视力。
国家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故意伤害眼睛残疾鉴定标准
可以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例如: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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