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且公司不给予补差是否违法
时间:2023-07-21 18:12:37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是的,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儿么

有很多人休产假认为既能拿产假工资,又能拿生育津贴。常常因为这种误解造成很多乌龙纠纷。所以有必要普及一下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两个概念和两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说明的是产假期间工资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保胎假工资: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后假工资: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

4、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在这几个阶段中,笼统地说都称为产假工资,但是狭义上的产假工资又是单纯指产假阶段的工资,在狭义上,产假工资就是指生育津贴。所以产假工资在广义上不能和生育津贴混为一谈。但是在狭义上,两者是相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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