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于过去工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当他们想在纠纷真正发生后收集和确定证据时,许多可以用作证据的材料已经消失或落入雇主手中。工人无法证明其与雇主的劳动关系,也无法谈论劳动争议仲裁的要求。因此,专业的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工人必须先提交其他有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与雇主存在劳动关系
,确定工人和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供参考的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分配名册)和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工作许可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服务证明”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3)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和“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词,雇主应承担第(1)、(3)和(4)项中相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因此,工人可以通过收集这些法律证据材料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当工人收集“(5)其他工人的证词”时,前提是证明其他工人与雇主有劳动关系,然后让这些工人出具证人证词,证明他们与雇主有劳动关系,与上述五项相关或类似的材料也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1)医疗保险手册(2)临时居留证(3)印有单位名称的工作服(4)印有工人姓名和雇主公章的文件,这些材料的共同特点是通过真实载体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联系,用人单位不能或者难以用相反的证据推翻本证明的证据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所列事项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不得单独或合并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这些材料需要与其他材料一起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在现实中,许多工人会采取电话录音的形式来获取各种需要证明的内容,包括确认劳动关系
电话录音的好处是,另一方可以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布对劳动争议中的工人有利的信息,通过电话录音获取的视听证据一般不排除为非法证据。但是,作为视听资料证据,电话录音也有其缺陷: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首先要区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然后结合整个案件的其他证据来确定它是否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直接依据
其次,由于电话录音本身的属性,很容易被拼接和伪造。雇主经常声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视听资料存在疑问,即质疑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电话录音中另一方身份的不确定性,以及另一方未能使用明确和肯定的语言来识别工人希望另一方证明的内容,将进一步削弱视听材料原本较低的证据能力。因此,当工人收集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在内的证据时,他们不能认为电话录音是万能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的工人可以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文件作为证据,以确认实际的劳动关系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未来,在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纠纷解决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记录可作为工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4条和第70条,结合上述分析,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各种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2)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许可证和服务证(3)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申请表(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词(6)其他相关或相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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