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若债务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表明债权方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所列举的任一种情况,如企业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则该债务人有权暂停履行债务。
反之,若债务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便擅自停止履行债务,那么他将面临违约责任的追究。
然而,若债务人并无确凿证据,仅因诉讼时效期限已过而拒绝偿还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该债务人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此项权利通常需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若诉讼时效期限已过,债务人仍可主张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却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返还此前自愿支付的债务。
因此,总的来说,若债务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方存在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况,他有权暂停履行债务;
若无确凿证据,仅以诉讼时效期限已过为由拒绝还款,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未得到明确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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