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款人需按借款协议中的约定期限如期偿还借款本息。
然而,若借款期限未作明示或含糊不清,而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也无法对此作出确切界定,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得以随时履行归还义务;
相应地,贷款方亦可发送书面通知,寻求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借款期限已作清晰、明确的规定,则借款人理应严格遵守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另外,如果借款期限并无明确规定或者模糊不清,并且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所设定之条件亦无法对此期限作出确定判断的话,借款人仍然有权选择随时履行归还义务;
与此同时,贷款方仍能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应付债务的清偿。
综合上述,如果您的女性朋友拒绝偿还您的借款,但借款协议中已经对还款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她就必须按照该约定的期限来偿还借款。
反之,如果借款协议中并未对还款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虽然有规定但却无法确定具体期限,那么您可以向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
倘若她依然拒绝偿还,您便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以追回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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