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他人利用“身无分文”之言辞,试图以此为借口逃避债务偿还义务,那么这种情形在法律层面并不足以构成正当理由。
倘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债务人声称自身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然而实际上却具备偿还债务的实际能力,抑或是存在着可供执行的资产,此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如查封、扣押以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等方式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即便债务人确实无法提供偿债所需资产,若该执行对象因其生活困境导致无力承担借款义务,同时亦失去了薪资来源及劳动能力,在此情境下,人民法院也可不经判决直接结束执行程序。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其确实无力偿付债务。
若债务人蓄意隐瞒或藏匿财产,甚至采取其他规避债务的不当行为,债权人则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实施诸如财产报告、财产调查等相关措施,以便全面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而依法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
总而言之,当他人以“身无分文”为由拒绝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应通过法律途径,例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若债务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债权人可考虑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方式来解决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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