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如若一方向外举债,而其配偶全然无知,此时对于此类事项的处置便需依托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与审慎判断。
若是这笔借款是被用以支撑夫妻共度日常生活、参与共同生产经营项目或者源于夫妇双方的共识与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断言,它通常会被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应地,配偶也须承担起偿还的义务。
然而,倘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此项债务并未用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例如债权人明确知晓夫妻间关于财产及债务的约定,或者能够证实该债务实属一方的个人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那么就应当将之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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