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互联网贷款相关事宜中,如果当事人的配偶并未知情这些情况,那么在进行举证和处理时,可以依据以下几个角度来展开:首先,需要搜集相应的证据以展示互联网贷款资金并没有被用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之下的开支,比如可以通过查阅互联网贷款平台的借款合同、资金流动的详细记录以及与配偶之间的日常交流记录等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
其次,如果有证人能够证实配偶对于此事件并不知情,那么他们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也将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
除此之外,个人的日常消费记录、收入支出的详细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辅助性的证据,进一步阐述互联网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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