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家庭房产时,如果某位丈夫未经其妻子知情或允许而擅自将其所属的共有财产进行了抵押,若此涉及的抵押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拥有财产,那么,除非得到其配偶的确认和明确表示,否则这种抵押行为并不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对共有的不动产所做的处置决定都必须经过至少占据总份额三分之二的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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