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或妻之单方对另一方隐瞒其背负了债务,而在事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告知方仍有权利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应得的合法权益及进行起诉。
在此情形之下,未被告知者需深刻理解债务的性质,即确认该笔债务是否归属于夫妻两人共担。
换言之,若所涉债务并非用以支撑夫妇二人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那么未被告知方极有可能无需承担偿付此项债务的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得到另一方的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若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如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则该债务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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