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法院24日正式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所以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当然会摇头,那么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作为当事人为什么不服,无非是司法鉴定有违法之处而结论对自己不利。那么怎么来看待这种不利因素呢?一方面是鉴定程序违法,当事人感觉不公正;二是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人不能信服结论正确性;三是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时间过长,鉴定结果客观真实性受怀疑;四是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专业性正确性难以让普通人理解;五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执业现象多发。以上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出发点,也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表现。司法鉴定的很多问题,我们作为律师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深有体会。简言之概括,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到一份完全没有法律瑕疵的司法鉴定结论。所以,我们也总结了一些审查司法鉴定结论及应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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