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鉴定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二、司法鉴定检验对象包括哪些
司法鉴定检验对象包括:
1.尸体检验(有死亡的交通事故);
2.轻重伤鉴定;
3.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评定;
5.酒精含量检验;
6.安全性能检验;
7.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8.车辆定型鉴定,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9.痕迹鉴定。
三、司法鉴定的流程
司法鉴定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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