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员工辞职,企业是否需要裁员补偿
时间:2023-05-07 15:42:24 3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时,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调整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3)正常情况下,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此外,如果雇主在雇佣之日起一年内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雇主和雇员已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解释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同意延长劳动合同,并要求工人采取主动。然而,许多工人根本不知道这些规定。即使知道也不敢提出,或者提出单位不同意,口头取证困难。因此,目前大多数单位采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企业几乎“别无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一旦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许多企业和员工错误地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不能再解雇员工。对此,专家表示,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终止时间,但终止时间尚未确定。签署后,企业也可以终止该协议。例如,“雇主和工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工人因病或受伤而无法工作,或因其能力而不能胜任工作等;此外,企业因破产、经营困难、技术创新等原因需要裁员。在这四种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终止与员工的无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指出,无期限劳动合同对工人、雇主和国家都有好处。对工人来说,这有助于稳定他们的职业和掌握他们的技能;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利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长远规划,减少员工频繁更换造成的损失;对于国家来说,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1986年是经济补偿的边界

,除非劳动者自愿提出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按照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对于1986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前参加工作的县级以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具体标准因职工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雇主仍应向其支付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08年1月1日止的生活津贴和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支付期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专家还指出,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终止是指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签;终止是指双方在合同终止期前解除合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增多,企业将面临更多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计算也不同

2005年1月1日工作的同一名工人。如果合同期限于2010年12月31日结束,但企业提出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不是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工作时间;相反,员工在企业工作了五年,从2005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

根据不同员工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标准也不同。一般来说,它倾向于低收入群体。专家解释,主要原因是高薪工人对经济补偿的迫切要求没有普通工人高,所以实行了上限制度,普通工人需要靠经济补偿生活,所以没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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