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时,债权债务也是共同的
婚姻律师说,法律上已没有非法同居这个概念。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针对同居关系本身,一方提出解除就生效了,不需要对方同意。但是如果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以及子女的抚养,则需要双方好好协商。
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同居期间的双方共同所得和购置的财产等收入一般是按照共有的原则来处理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基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是共同的。
婚姻律师特别提醒,在子女抚养方面,虽然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是确定的,双方都有教育、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点与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
一、同居期间买房财产分割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关系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装修及家具双方共同出资,根据等分原则,装修及家具则双方平均分配,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如何进行同居财产的分割
同居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但是在一些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同居虽然没有结婚,但他人认为已是夫妻关系,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同居财产在分割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步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2、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3、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因为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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