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和出租人约定的保险方式为船舶投保,并承担光船租赁期间的保险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约定的保险形式为船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光船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光船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艘在约定期限内由承租人占用、使用和经营的无船员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承租人看管船舶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负责船舶的维护和修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约定的保险形式为船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因承租人占有、使用、经营船舶,致使出租人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不转租的义务。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或以光船租赁的方式转租船舶。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承租人连续7日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是,船舶灭失的,租金自船舶灭失之日或者船舶灭失的最后消息发出之日起停止支付。如果已预付租金,则应按比例退还租金。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约定使用船舶。承租人通过自己雇佣的船长和船员直接控制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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