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船租赁所有权归谁
光船租赁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从光船租赁的定义来看,船舶出租人只保有船舶的所有权,而占有权、使用权和营运权均转移给了船舶承租人,由承租人雇佣船员,并承担风险与责任。承租人从出租人那里获得的不是出租人提供的劳务服务,因此,光船租赁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而租赁权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并依合同约定对他人之物占有、使用和收益。虽然存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一定程度上承租人的光租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也只是该原则发展的结果,并未改变其债权性质。
二、光船租赁的性质
光船租船又称租船。船东在租期内将一艘空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并将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也一并交给租船人。
1、光船租船方式是由船东和租船人的特殊目的而形成的;
2、这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并不具有运输承揽的性质;
3、租船人负责雇佣船员,负担船员工和伙食等;
4、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安排,并负担所有营运费用;
5、租金率的确定是根据船舶装载能力和租期等因素由双方商定下的。
定期租船的含义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它以约定的某段期间为租期,在此租期内船东收取租金,租船人使用该船的运载能力。
三、光租与干租的区别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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