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供电营业区供电营业许可证者,应报送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1、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2、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3、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4、电源与电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5、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6、注册资本证明;
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文件;
8、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9、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信及交通运输装备;
10、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11、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12、申请省级营业区,还应提供省电网经营企业就省内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达成的协议。
申请市级或县级营业区,还应提供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达成的协议。
(二)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合并、缩小、分立、更名等变更应提供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1、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
2、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所达成的协议或意见;
3、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
4、实施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工程及工程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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