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
3、《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1996年5月19日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
服务对象:本省辖区范围内供电企业
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三)及有关附件;
3.能反映营业区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4.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5.电源容量与分布、供电网络与负荷分布图;
6.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8.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9.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
10.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11.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12.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
办理时限: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正材料、技术审查等时间),作出是否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收费情况:无需收费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发改委(能源局);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发改委(能源局)予以受理,并进行材料审查和技术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发证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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