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别事项名称: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
二、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三、许可实施主体:婺源县经济贸易委员会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受理。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Ⅰ;
2、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以上材料各提供一式三份。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盖章。其中书面材料属于复印件的,申请人必须向受理申请的部门出示原件,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相关单位为行政许可申请专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
3、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Ⅲ;
4、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5、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6、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7、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8、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证明9.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11、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12、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具机、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证明;
13、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14、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15、供电营业区申请表;
16、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Ⅱ。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将需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工作标准:审批人员按照审查标准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派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地址等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
1、对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批准的书面批复。
2、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批复,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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