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7-03-01)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防城港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号窗口
三、防城港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的材料
公证机构变更核准表;
原公证机构注销的批复文件;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报告;
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拟任公证员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获得公证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情况说明;
开办资金证明;
办公场所证明;
所有的公证员执业证原件;
所有公证员二寸蓝底大头照彩照;
人员编制证明或聘用合同;
原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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