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普通护照签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二、防城港普通护照签发的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防城港普通护照签发的办理材料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相片
四、防城港普通护照签发的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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