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制度,是指按我国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假期的制度。我国自1958开始实行探亲制度,1981重新修订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具体规定了探亲假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必须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如愿意给员工探亲假也可以给予。
本人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
探亲假分为探望配偶的假期和探望父母的假期。如本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如本人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的父母,只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有一些特殊情况是必须注意的,在有以下情况时,探亲假都受到了限制:
1、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如其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信在同一个地方,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大中专毕业生在分配工作后的实习期间和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都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他们在实习或学徒期满以后,即可按照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凡是上半年实习或学徒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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